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每年交替在两国进行医药卫生专业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报告会。
(二) 编辑和出版《中德临床肿瘤学杂志》(英文版)。
(三) 与德方联系,争取奖学金,不定期地选送我国青年医生赴德国攻读博士学位,为中国培养高级医药卫生人才。
(四) 为中国与德国的医学科技和医疗合作牵线搭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例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
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
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民政部于2006年8月23日核准生效。